法律分析:罰金屬于刑事責任,不屬于民事責任。罰金是刑罰的一種,也屬于追究刑事責任。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強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錢幣,對犯罪分子進行經濟制裁的一種刑罰方法。罰金是一種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法院判處的罰金是不可以不交的,如果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罰金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如果執行有困難的,要分次執行罰金。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一、罰金繳納執行的四種情況:1、主動繳納:即犯罪人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罰金;2、犯罪人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有能力繳納而不繳納罰金,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即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3、對于犯罪人隱匿、轉移財產而使罰金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隨時追繳。 上述第2 、3種情況是對犯罪人的強制繳納;4、減免繳納:在罰金繳納期間,犯罪人由于遭遇無法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原判決確定的罰金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其中,“不能抗拒的災禍”,主要是指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二、法院判決書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關于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余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于罰金刑的執行。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4、隨時追繳。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