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辭職申請一經送達即能發生法律效力,就意味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不可隨意撤銷。因此,雖然員工遞交辭職書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還沒有實質性完成,但在公司已經收到辭職申請的情況下,除非得到公司的同意,員工無權單方反悔,撤回自己的辭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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