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十二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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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基本要求有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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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凡屬重大問題,如重大問題決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上級黨組織洞侍要求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納高吵,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念迅,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任何個人都無權自作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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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黨的各級委員會內部,要明確規定各個領導成員所負的具體責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每個領導成員都要根據黨委的集體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允許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