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不動產包括:
(一)土地;
(二)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
(三)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
(四)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如給排水、中央空調設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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