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安系統(tǒng)實行雙重領導,人事,財政等歸縣政府管,但業(yè)務上要接受市公安局的領導。縣公安局長也是黨員,所以也要接受黨的組織領導。縣級公安局歸上級市公安局和縣政府雙重領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四十四條 縣公安局長由縣長提名,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公安局長的人事任命歸縣人大常委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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