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犯罪后,根據相關法律,警方無法收監、拘留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只能取保候審或處以治安處罰。檢察機關或法院層面也會取保候審,并在判刑時追加緩刑,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可申請監外執行。法律依據包括《刑法》第七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五條,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法律分析
孕婦犯罪被警方抓獲后,由于警方依照相關法律不能收監、拘留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只好根據案情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或者治安處罰不予執行的決定。到了檢察機關或者法院層面,也是取保候審,即便判了刑,也會追加緩刑,當事人可申請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孕婦犯罪的情況,警方在無法收監、拘留孕婦和哺乳期婦女的情況下,根據案情可以選擇取保候審或者不予執行治安處罰。在檢察機關或法院層面,同樣會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并且即便判決了刑罰,也會追加緩刑,并且當事人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以及對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或取保候審。對于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也會考慮其特殊情況,做出相應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