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只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
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并且需要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心臟移植術、肝臟移植術等疾病的住院醫療費用將納入到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資金支付范圍內。
報銷比例: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費率參保人員:
1、剩余部分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支付比例為77%;2、剩余部分在1—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支付比例為80%;3、剩余部分在3—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支付比例為85%;4、剩余部分在5萬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9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