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個人所得稅退稅從3月1日開始。上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需要匯總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上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個稅改革后,個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哪些人可以申請個人所得稅退稅?
1、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