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已故或無監護能力,監護人的確定按照一定順序進行,包括祖父母、兄姐和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具備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如果監護人確定有爭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法院可以指定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提供生活條件、保護安全、教育引導、管理財產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允許其從事童工。
法律分析
一、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是指誰?
適齡兒童法定監護人是指其父母。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對于那些不屬于完全行為能力的兒童,是需要有監護人的,若是父母在世,那么首先就需要由父母來擔任監護職責。若是父母死亡,或者其已經沒有能力擔任此監護職責,亦或者是有遺棄孩子等行為,那么此時就需要重新確定孩子的監護人。
結語
根據《民法典》規定,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已故或無監護能力,監護人可以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擔任,并需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如果監護人的確定存在爭議,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指定,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提供生活條件、保護安全、教育引導、保障權益等。對于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兒童,監護人的重要性不可忽視,需要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七十一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八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和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九十六條 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