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1、雙方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2、第三方調解解決;3、仲裁解決;4、訴訟解決:是國家強制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是權利主體憑借國家力量維護其民事權益的司法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