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