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說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為方式完成的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