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
2、實際發生了法益危害結果。
3、危害結果與行為人的不作為之間具有必然或相當的因果關系。
日常生活中由于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覺得自己的一些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就不當回事的放縱自己的行為,比如遺棄孩子和老人不撫養、偷稅等行為都是違法的行為構成了不純正不作為的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純正不作為犯定義有哪些
(一)純正不作為犯
也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成該種犯罪。純正不作為犯在我國刑法中比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第201條偷稅罪等。純正不作為犯具有三個特征:其一,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犯罪,作為不能構成該種犯罪,這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純正”之意。其二,不作為犯違反的法律要求的作為義務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因此,凡是規定為純正不作為犯的不作為,都屬于違反明示的法定作為義務的情況。其三,純正不作為都是結果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純正不作為犯都以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既遂,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由于純正不作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規定,因而司法實踐中不會發生認定上的困難。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也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為構成,可以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形態。不作為犯主要是由作為構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為構成的這類犯罪,也叫不作為的作為犯,即以不作為實施了通常由作為構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爆炸罪等。舉例子說,故意殺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槍擊等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采用不給食物,將受害人餓死的不作為方式來實施。
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學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