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作為犯與作為犯區別是定義不同。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犯罪形式。
作為犯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構成的犯罪。
一、不純正作為犯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危險性。在客觀上,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要導致《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
第二,過錯性。行為人的先行行為的過錯性或是明顯表露于外,或是隱藏于內,需要結合其后續的不作為才能予以判斷。但無論如何,具有過錯性方成其為先行行為。
第三,舉動性。消極的不作為不稱其為先行行為。如果先行行為是不作為,則意味著法益危害結果均系不作為所導致,對行為人定罪就須依《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樣定罪就是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而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問題。
第四,意志性。該先行行為必須處于行為人的意志控制之內,并體現行為人的意志,即主觀方面。
第五,同一性。先行行為體現出來的行為人主觀狀態,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為的主觀狀態必然一致。先行行為是過失導致危險狀態的,只能定行為人不純正不作為的過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險狀態的,則定性為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犯罪。
第六,隱蔽性。孤立地看待先行行為往往是沒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說常人也經常性地犯這樣的錯誤,它只有結合行為人后續的不作為才能體現出重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純正作為犯的罪名有哪些?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5)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6)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8)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9)遺棄武器裝備罪;
10)遺失武器裝備罪
11)遺棄傷病軍人罪
12)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4)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5)丟失槍支不報罪
16)其他瀆職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職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