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
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
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是在傷殘鑒定結束后進行,主要是便于結算經濟補償和工傷補償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在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導讀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是在傷殘鑒定結束后進行,主要是便于結算經濟補償和工傷補償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在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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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是在傷殘鑒定結束后進行,主要是便于結算經濟補償和工傷補償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在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
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在傷殘下來以后還是以前這個時間是什么。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是在傷殘鑒定結束后進行,主要是便于結算經濟補償和工傷補償事宜,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在之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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