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一個勞動者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常態,但是這是否說明勞動者就只能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呢?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全日制勞動者也可以做兼職掙錢嗎?全日制勞動者可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嗎?全日制勞動者可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一般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四是單位知悉后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么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后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所述,就是小編關于勞動合同的一些理解與整理了,大家可以仔細閱讀本文,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與處理。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問題,可來,會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決你的煩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