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和如何成為監護人。父母是首選監護人,其次是祖父母、兄姐等。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經批準的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設立可通過當然設立、協議設立或公權力指定設立。公權力指定設立適用于爭議情況,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保護其利益,因其缺乏行為能力。國家法律嚴格規定監護人相關辦法,以確保未成年人得到適當的監護。
法律分析
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順序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法律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我們不僅能夠意識到,國家在監護人的相關辦法已經規定上的嚴格程度,更多的也是能夠讓讀者了解了,對于未成年人來講,他們更需要監護人,因為未成年人還沒有一些形式的行為能力,也就更需要監護人對他們進行監護。
結語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若父母已故或無監護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同意的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包括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無論哪種方式,未成年人都需要監護人的保護和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六章政府保護第九十三條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