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長、姐姐、其他經未成年人在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擔任孩子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