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順序和消極資格。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為父母,如父母無法擔任,則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擔任的人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若無近親屬或親屬無監護能力,相關單位可以指定監護人。禁治產人、刑罰人員、破產人、外國人和法人通常不得擔任監護人。未成年人應有監護人保護,如監護人未履行義務,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孩子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消極資格
由于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沒有發育完全,所以我國也是規定了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要有監護人進行監管和保護,同時在法律中也是規定了監護人的擔任資格和具體的職責,如果監護人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時,公民也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順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如果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相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可以委托他人承擔監護職責,但對于被監護人的損害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此外,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包括禁治產人、被判處刑罰的人、破產人、外國人和法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保護他們權益的重要角色,如監護人未履行義務,公民可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或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六章政府保護第九十五條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后,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后,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七章司法保護第一百零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