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順序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未成年人來講,他們更需要監護人,因為未成年人還沒有一些形式的行為能力,也就更需要監護人對他們進行監護。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
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
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
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