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弟姐妹;
4、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