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醫療過錯,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診療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錯誤醫療行為,致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后果。醫療過錯的表現多種多樣,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表現有:
(一)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由于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使患者喪失了選擇權,發生損害后果;或雖不必然與患者后果的發生有因果關系,但有可能延誤治療、增加患者的醫療費用或使后果提前出現,醫療機構都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務人員未盡注意義務
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該具有高度的注意,對患者盡到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責任。普通醫務人員一般應具有下列注意義務:
1、有義務具備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并在相同條件下從業的醫務人員通常所具有的學識和技術;
2、有義務使用同一地區或相似地區并在相同條件下從業的醫務人員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術;
3、有義務在實施技術或應用學識時使用合理技術和最佳判斷。
(三)偽造、涂改病歷資料或病歷材料不全等
法律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材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材料。
在醫療流程中,醫療機構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從業者基本道德規范的規定和倡導,盡量減少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損害事件的發生,規避可能遇到的風險,維護患者基本權益,尊重患者知情權,盡到該盡的義務,規范診療秩序。
一、如何認定醫療機構是否盡到說明義務
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亦稱為說明義務,主要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取得患者對醫療行為的同意,而對該醫療行為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的義務。醫療機構未盡告知義務,損害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身及財產權利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醫療機構未盡到告知義務:
(1)對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務人員未告知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
(2)醫務人員未向患者告知,導致患者在使用醫療產品方面出現錯誤;
(3)醫務人員未向患者告知,導致患者在進行功能恢復鍛煉等方面出現錯誤;
(4)對患者施行其他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診療活動,未告知醫療風險。
第一項情形中,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的,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未違反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