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留守兒童的監護人的規定內容是:
1、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中有一方留家照料。
2、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生活,或交由無監護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