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留守兒童監護人填誰 ,如果留守兒童父母均在,監護人應當是父母,如果是單親家庭,可以選擇爺爺奶奶,姥姥,老爺等人,如果有委托他人代管,委托人應當對孩子進行管教,監督,如果監護人不能盡職盡責,人民法院有權撤銷其監護權,依法另行指定他人。只要留守兒童的父母還在,他們的監護權都不會被改變,但如果父母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們是有權利將他們的孩子托管他人的,而受托管人就對被托管的孩子有監督、管教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