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可以申請宅基地。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擴展資料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平方米以內,四人的農戶100平方米以內,五人的農戶110平方米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平方米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符合立戶條件的子女在申請宅基地計算限額時,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額外,超過部分應合理計算到子女戶。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限額的農戶,在按規劃申請舊房拆建、遷建時,應核減超限額部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