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身份證的簽發機關、補辦身份證的辦法以及居民身份證辦理的法律規定。身份證的簽發機關是公安機關,而農村的簽發機關一般是縣公安局。補辦身份證需要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申報,并經過信息采集和證件辦理。居民身份證辦理的法律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法》第十二條,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
法律分析
一、身份證的簽發機關是哪個部門?
身份證簽發機關指的是簽發身份證的政府部門,也就是頒發身份證的部門。就是身份證背面的簽發機關,一般是由身份證所屬地市級公安局分局頒發,農村的簽發機關一般是縣公安局。簽發機關具體指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單位、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為對外經濟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其發證機關為省級對處經濟貿易廳(委局);另外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所屬單位的發證機關為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
二、補辦身份證的辦法
身份證丟失后,本人應盡快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民警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信息核對后,對當事人進行信息采集和證件辦理。
首先進行相貌信息采集,就是拍攝證件照。拍照之后,采集當事人指紋信息。信息采集完畢后,當事人在確認單上簽字,一個月后可到公安機關領取新證。如果著急用,可以辦理加急手續,10個工作日由郵政部門寄送到指定地點。如果在辦證期間需要辦理銀行卡業務或者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當事人可現場辦理臨時身份證,或開具相關戶籍證明。
三、居民身法法辦理身份證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拓展延伸
補辦身份證是公民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辦理的重要手續之一。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身份證是公民從事公民活動、參加社會活動、享受公共服務和接受公共服務的基本證明。因此,公民需要妥善保管身份證,并在需要時及時辦理補辦手續。
在實際生活中,公民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辦理身份證的補辦手續:
1. 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補辦身份證。根據不同地區和不同情況,公民可能需要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補辦身份證。在此過程中,公安機關會對公民的身份證進行核實,并生成新的身份證。
2. 通過網絡辦理補辦手續。為了方便公民,許多地區都開通了網上辦理身份證補辦業務的渠道。公民只需在網絡上填寫相關信息,即可完成補辦手續。
3. 到指定機構辦理補辦手續。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公民在辦理身份證補辦手續時,還需到指定機構進行辦理。這些指定機構通常包括公安機關、具有資質的證件辦理機構等。
4. 委托他人代辦。如果公民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指定機構辦理身份證補辦手續,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對身份證補辦手續的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辦理身份證補辦手續時,公民應仔細了解當地的相關規定,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結語
身份證的簽發機關是哪個部門?
身份證簽發機關指的是簽發身份證的政府部門,也就是頒發身份證的部門。簽發機關一般是由身份證所屬地市級公安局分局頒發,農村的簽發機關一般是縣公安局。具體指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單位、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為對外經濟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其發證機關為省級對處經濟貿易廳(委局);另外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所屬單位的發證機關為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