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良行為"一般是泛指一切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包括違反一般生活準則的行為,違反社會生活、學習、勞動紀律、企業管理等公共道德規范的行為,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和犯罪行為。廣義的說,所有這些行為的記錄,無論是在公安局、派出所還是在單位,都是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記錄也可指的是建筑市場等。
法律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市場不良行為信息上報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建筑市場不良行為信息采集和上報工作力度。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和《關于啟用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的通知》(建市函[2007]33號)的要求,依據《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進一步加大不良行為信用信息采集和上報工作力度。請各地在對建筑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的7個工作日內,填寫《全國建筑市場不良行為信息表》(見附表1),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各地根據地方行政法規、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且不在《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內的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由各地在本地區政務網站公布;其中情節比較嚴重的,應地方要求也可由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統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