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一、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哪些證件
監護人證明則是監護關系的證明文書。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戶口本;
港、澳、臺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
二、被監護人主要指哪些人
被監護人的概念: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不具備完全的、獨立的行為能力(即承擔責任的能力),需要被監護,因此就是被監護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人、身體有缺陷的人(聾、啞、盲人等)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已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勞動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為能力、不能作為被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