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1、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
1、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是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4、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