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法律順序的規定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必須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