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1、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的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一、監護人必須是親屬嗎
不是的。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二、父母離婚后法定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后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雙方,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是其監護人。
三、有哪些人可以做監護人
可以作為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的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監護人的設定辦法有法定監護、指定監護、遺囑監護、委托監護四種。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