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與判刑無關,關鍵在于法院判定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患有嚴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婦女、羈押期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情形,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
看具體的情況了。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后,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第一,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系。第二,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第三,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有何影響?
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有著重要的影響。取保候審是一種法律程序,允許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審判期間暫時獲得自由。這種措施旨在平衡保護嫌疑人的權益和確保社會安全之間的關系。取保候審的決定通常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嫌疑人的背景進行裁定。然而,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免于刑事責任,而是要求嫌疑人在特定條件下保證不逃避審判,并配合相關調查。如果嫌疑人違反這些條件,可能會導致取保候審被撤銷,進一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因此,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產生重大影響,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
結語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等同于刑罰處罰。重要的是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后法院的判決,是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是為了平衡保護嫌疑人權益和確保社會安全之間的關系。嫌疑人在特定條件下保證不逃避審判,并配合相關調查。違反這些條件可能導致取保候審被撤銷,進一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因此,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產生重大影響,需要綜合考慮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準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通信兩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