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要簽的,這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一定要簽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簽訂的合同雙方都要有紙質合約做保障。
二、學校可以選擇簽10個月的合同,但對于那些已經連續簽訂了2次合同以上的老師或者已經連續在學校工作忙10年的老師,老師們可以要求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學校不得拒絕,更不能簽有期限的合同或者是10個月期限的合同,這是對個人權益的保障。合同必須雙方各一份,否則違反了勞動法,如果遇到不給勞動合同的可以去勞動局以及教育局投訴。試用期對于每一老師而言,只能有一次,而非年年九月份都為試用期,更不能不給老師購買社保,對于學校不買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訴要求補繳。在老師放假期間,社保和工資也必須繳納和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