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人民制定法律就是要保護人民利益,限制官權力濫用。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司法機關和當事人應當遵守的期間和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違反了法定期間和義務法定,必然會得到不利的后果。公檢法機關違反法定期間和法定義務怎么辦?在原來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任何規定。這就造成了只許公檢法機關違反,不許老百姓違法的現象。
新《刑事訴訟法》在《期間送達》一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解讀
1.誰有權利申訴和控告司法機關?
當事人,即因司法機關違法行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人的辯護人。
被告人人的代理人。
利害關系人,即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
2.申訴和控告有什么區別?
申訴,要求改變對自己的不公正做法。如,要求釋放逾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要求解除對財產的查封。
控告,要求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要求查處警官的貪污行為。
3.向哪里申訴和控告?
首先向違法機關申訴和控告。其他機關不能直接受理這類申訴。
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向公安機關申訴,檢察院超期羈押向檢察院申訴,法院超期羈押向法院申訴。公檢法機關都有專門的法紀監督機構處理這類申訴。
4.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監督?
檢察院是國家設立的監督機關,對政府(公安局)和法院有監督權。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有監督權。
對公安局、法院處理的結果不服,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對檢察院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
請求國家監督,必須是對有責任的公檢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沒有公檢法機關的處理決定,檢察院不能受理。
有些不懂法的人,在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手段維權,而采取找黨委、找政府、找媒體、擺地攤告天狀、上訪等手段。這都是愚蠢的做法。
黨委、政府、媒體都無權干涉司法。上訪、告天狀只能說給無權力管的人聽,有權力管的人聽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