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的約定不明確或未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不被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對于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法院將考慮民間借貸合同內容、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在約定還款期限時,最好明確到年月日。債務人書寫欠條時,時間約定也應具體到年月日。
法律分析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間借貸的還款期限如何約定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約定還款期限的,應把時間寫清楚。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做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
“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
結語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支付利息,則視為不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如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借貸外,如借貸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法院應結合合同內容,并考慮交易方式、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未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視為無利息。對于約定不明確的還款期限,應明確具體的年月日。同時,在欠條中也應明確債務人書寫的具體年月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