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對行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夠預見并已經預見了的,但行為人出于對當時主客觀各種因素的考慮,輕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而實際導致這種這一結果的發生;而后者則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是不能、不應當預見且實際上也確實沒有預見到危害后果的發生的。
一、決水罪什么情況下屬于過失犯罪
決水罪是不屬于過失犯罪的。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追求或放任該危害結果發生,屬于故意犯罪。
二、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助別人犯罪是否犯法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了幫助別人犯罪的情況,如果不屬于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情形構成過失犯罪。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1)主觀罪過不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持否定態度,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嚴重后果。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其破壞行為會發生嚴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2)對危害結果要求不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