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原則是:1.盡速限制事故的發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對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威脅,防止系統穩定破壞或瓦解。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設備繼續運行,首先保證發電廠及樞紐變電站的自用電源。3.盡快對已停電的用戶恢復供電,特別是對重要用戶保安電源恢復供電。4.調整系統運行方式,使其恢復正常。
法律依據: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圍,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采取停運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等緊急處置措施。事故造成電力設備、設施損壞的,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