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可以判監外執行,但需滿足特定條件。若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申請程序包括醫院開具證明文件、監獄提出書面申請并獲得上級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后需通知執行地的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若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適合暫予監外執行,可提出書面意見,監獄應立即對罪犯進行監督改造。在監外執行期間,罪犯若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可申請減刑或假釋。執行情形消失后,需通知公安機關收監或辦理釋放手續。
法律分析
一、危險駕駛罪可以判監外嗎?
危險駕駛罪在看守所執行,除非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否則不可以監外執行。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最長時間為6個月。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二、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一)對于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后登記表》,連同批準監外執行決定一并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四)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五)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后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危險駕駛罪符合條件,可以判監外執行,犯人患有嚴重的疾病,必須進行保外就醫的,可以依法申請監外執行,需要犯人所在的監獄提出申請,并報上一級監獄管理機關進行批準。該機關批準監外執行的,需要通知執行地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
結語
危險駕駛罪在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判監外執行,但如果犯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符合其他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可以依法申請監外執行。申請程序包括監獄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通知執行地的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一旦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需遵守相關規定,如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可申請減刑或假釋。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消失后,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監獄收監或辦理釋放手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