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注意兩點:
1、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或者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2、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不得使用強制手段。如果被害人不愿檢查,偵查人員應當耐心地說服教育,必要的時候,應當請其家屬配合,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為保證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檢查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明確檢查部位和要求,嚴格履行法律手續。
3、進行人身檢查必須做好檢查的筆錄。因為對人身進行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取得證據,弄清案情。只有將人身檢查的情況用文字固定下來,形成檢查筆錄,才有證據價值,才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檢查筆錄是證據的一種。應當按照具體檢查的目的和要求,將檢查的時間、地點、被檢查的人、檢查的經過和結果,都實事求是地記錄清楚,不能有虛假。最后由參加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以便存查。
一、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有什么區別?
1、對象不同
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
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由于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二、偵查實驗筆錄屬于言詞證據嗎
偵查實驗筆錄屬于言詞證據。
偵查實驗筆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的勘驗、檢查筆錄。
偵查實驗是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些事實和行為,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進行模擬試驗的一種活動。對這種試驗條件、試驗過程和試驗結果的客觀記載,就是偵查實驗筆錄。
需要指出的是,偵查實驗筆錄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對原始情況觀察的記錄,而是對模擬情況的記載。根據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進行偵查實驗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在進行偵查實驗的過程中,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偵查實驗筆錄要有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由于偵查實驗是一種特殊的偵查行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實踐中不宜廣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進行:
(1)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或者看到;
(2)確定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
(3)確定在什么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
(4)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種痕跡;
(5)確定在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
(6)確定某種痕跡在什么條件下會發生變異;
(7)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