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所謂的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包括企業合并和分立、資產剝離或所擁有 股權 出售、資產置換等 公司 資產(含股權、債權等)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基于此分析,資產重組從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種:合并、分立、出售、置換。其中合并和分立的具體內涵分析如下: (一)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 股東 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 例如:A公司系股東X公司投資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東X公司銀行存款500萬元作為對價,A公司解散。在該吸收合并中,A公司為被合并企業,B公司為合并企業,且為存續企業。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并為一個新企業,合并各方解散。例如:現有A公司和B公司均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現A公司和B公司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權作為對價。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在該新設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為被合并企業,C公司為合并企業。 (二)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被分立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 例如:A公司將部分資產剝離,轉讓給B公司,同時為A公司股東換取B公司100%股權,A公司繼續經營。在該分立重組中,A公司為被分立企業,B公司為分立企業。新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例如:A公司將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新設立B公司,同時為A公司股東換取B公司100%股權,A公司解散。 二、資產重組稅務規劃的法律依據 (一)資產重組不征 增值稅 的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納稅 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資產重組不征營業稅的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 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資產重組免征 契稅 或減半征收契稅的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同時第三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第四條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第五條規定:“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等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 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三、稅務規劃方案 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在發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換時,必須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受收購企業和合并企業。 二是企業在發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換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交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的書面備案資料,否則,沒有資格享受 稅收優惠 政策。 三是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符號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5個條件,特別是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使股權支付對應的 股權轉讓 所得暫不征收 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