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所得稅】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
【債務重組 所得稅】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 1.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稅務處理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2.債務重組所得的處理 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不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
導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 1.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稅務處理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2.債務重組所得的處理 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不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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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 1.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稅務處理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2.債務重組所得的處理 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關聯企業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 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經法院裁決同意的;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不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對于此類捐贈,屬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在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債務人取得的捐贈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債務重組 所得稅】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 1.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稅務處理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2.債務重組所得的處理 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五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不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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