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當事人在被檢查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由來或當事人與被檢查場所的關系;2、場所的概況。情況復雜的場所應交代方位,必要時繪圖說明;3、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設施的名稱、規格、數量、狀況、擺放位置、使用情況及相關的書證、物證;4、與違法行為有關的人員的活動情況,包括當事人及其職工、幫工以及顧問、消費者的情況;5、檢查人員檢查的活動及結果;6、當事人在檢查活動中的異常表現及其行為;7、交代現場詢問當事人、旁證人員,現場攝影、錄像、繪圖,當事人主動提交的證據的情況;8、交代抽樣取證、強制措施的情況。情況復雜、規模較大的場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檢查人員按照各自的檢查任務,分別制作筆錄,但最后應制作匯總筆錄,總領整個檢查情況。9、《現場檢查筆錄》應在現場檢查時當場制作,不能今天檢查,第二天才完成筆錄。10、筆錄寫好后要交給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并由當事人簽章(逐頁)。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