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父親過失犯罪的,如果不是處于服刑期的,不影響子女或親屬的報考公務員活動中的政審。
法律依據(jù):
《國家公務員政審考核標準》 第七條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核不合格。(一)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抵制、反對言行者;(二)因政治、經(jīng)濟和其它問題正在受審查尚未有結(jié)論者或雖有結(jié)論但不適宜錄用為公務員者;(三)因工作失職或不負責任,給黨和政府的聲譽、國家財產(chǎn)以及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損害者;(四)組織紀律渙散,經(jīng)常無故遲到、早退、曠工者;(五)思想作風不正,破壞團結(jié)造成不良影響者;(六)有民族分裂思想,參與民族分裂活動者;(七)參與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流氓斗毆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者;(八)違反外事紀律,泄露黨和國家機密者;(九)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十)觸犯刑律受過刑事處罰者;(十一)近三年內(nèi)因違犯黨紀、政紀受到紀律處分者;(十二)近五年內(nèi)被國家行政機關(guān)辭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