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首先是身高體重,需要在不穿衣服鞋子的情況下測量。
2其次是全身的各個部位如手、足、外形、下體等等,需要一一檢測是否符合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條件兵身高條件按有關標準執(zhí)行。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體條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須加查血液化血紅蛋白檢查項目,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