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派出所根據市禁毒委決定開展了吸毒人員排查“萬人計劃”活動,以社會面隱性吸毒人員為重點對象,組織力量通過開展禁毒宣傳、發布通告敦促吸毒人員主動登記、鼓勵群眾舉報、動員吸毒人員檢舉揭發、涉毒高危場所整治、查辦案件等形式,對外來務工人員、娛樂服務場所從業人員、社會無業人員等毒品易濫用人群以及娛樂場所、游戲廳、網吧、茶吧、洗浴、賓館飯店、出租公寓展開排查,最大限度地發現社會面隱性吸毒人員,加大打擊力度,防患于未然,減少各類案件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