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派出所是有權貼封條的,也就是有權查封。
派出所封條最多封六十天,一般情形下查封不會超過三十天,若是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如果存在有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利查封。公安消防機構指的就是各地的公安消防總隊、支隊、大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貼封條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是指行政機關對涉嫌違法物品進行查封,就是對相關物品財產貼上封條,不準擅自動用。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手段。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由此我們可以了解到,派出所是有權利貼封條的,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