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區別:前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對行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夠預見并已經預見了的,但行為人出于對當時主客觀各種因素的考慮,輕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而實際導致這種這一結果的發生;而后者則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是不能、不應當預見且實際上也確實沒有預見到危害后果的發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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