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區別:前者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對行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夠預見并已經預見了的,但行為人出于對當時主客觀各種因素的考慮,輕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而實際導致這種這一結果的發生;而后者則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是不能、不應當預見且實際上也確實沒有預見到危害后果的發生的。
一、過失致人重傷一定要負刑事責任嗎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白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二、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的區別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
1、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反對的。其中第一個特點“沒有預見”是劃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其他罪過形式的主要界限。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已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
1、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根本反對的。
三、酒后犯罪認定為故意還是過失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過程中對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及其后果是明知的,并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即為故意,否則,應推定為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