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兩者的共同點在于: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本法所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僅就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行為結果來說,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條件。但是,由于主體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環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體更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別規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該罪同時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權規定為一個情節一并予以懲治。所以本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表明本法對包含致人死亡結果的某些過失犯罪,采取了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一般原則,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治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