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和民事賠償標準。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民事賠償主要費用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具體賠償標準根據受害人的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此外,本文還提到了民事賠償協議的簽訂和執行問題,建議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法律分析
過失導致他人死亡,根據《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賠償,主要費用有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賠償方面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法院解決。(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
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賠償,主要費用有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賠償方面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法院解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三、過失致人死亡賠償協議
甲方:徐,女,1964年月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系陶之妻
陶,19年月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陶之兄
乙方:
2010年2月4日中午13點30分左右,陶某等人搬運許多水泥土磚塊和石塊作為障礙物阻斷舒某工廠進出道路。為排除障礙,舒某開動挖掘機欲將道路上的障礙物清開。在清理障礙物過程中,因操作挖機不當,挖機的甩兜將站在障礙物旁邊的陶某甩傷,受傷部位為左大腿。陶某受傷后,舒某隨即用自己的車和組織人將傷者送到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搶救,因失血過多等原因搶救無效,陶某于2010年2月5日5時左右不幸身亡。現雙方本著誠實、友好的態度,就此次事故的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事故發生后,舒某隨即報了警,同時對傷者陶某作了積極的搶救。
二、經雙方一致認可同意,乙方賠償甲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扶養費、老人贍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總計人民幣大寫:。
小寫:元。
三、乙方于2010年2月日付甲方賠償款元,余款元在2010年2月日前一次付清,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憑條。
四、甲方在收到第一筆賠償款后,應即行盡快處理陶某的后事,因搶救陶某的醫院救治費用由乙方支付,自簽本訂協議三日內的遺體冰凍費由乙方承擔,其他費用由甲方從喪葬費中支付。
五、甲方方在收到第一筆賠償款后,因處理此次事故中甲方的所有人員,不得再行到乙方廠房或相關場所聚集。
六、因此次事故的發生系舒某操作挖機不當造成,乙方得到賠償款后得到相應的撫慰,甲方相關人員在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應當真實、客觀,不得做出對舒某不利的夸大、不實陳述;同時,在收到全部賠償款后自愿向公安機關出具《請求書》,請求減輕或免除舒某的刑事責任。
七、乙方收到賠償款后,陶某妻子、直系或旁系親屬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請求,也不得再行向司法機關提出任何民事賠償請求。
八、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遵照執行,任何一方不得無故不履行,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總賠償款20%的違約金。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自簽字按印后立即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按印)乙方簽字按印
2010年2月日2010年2月日
每一份賠償協議都是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作出的,而現實中關于賠償的糾紛比較多,在解決的時候往往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所以有的時候解決難度較大。因此,建議你在遇到類似糾紛的時候,可以先咨詢一下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解決問題。
拓展延伸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民事賠償是指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于受害人家屬因受害人的死亡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由加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這些賠償包括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其他因人身損害造成的生活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的規定,受害人的近親屬有權請求賠償。受害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也明確了賠償的標準,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其他因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
在實際案件中,對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民事賠償的數額,需要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以及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評估。如果加害人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沒有過錯,則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上限為人民幣二十萬元。如果加害人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過錯,則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上限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民事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家屬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受害人權益的重要手段。在受害人家屬和加害人之間,應當依法通過訴訟等途徑,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以上是一篇關于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的80字結語。在文章中,作者簡單介紹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民事賠償的計算方法。同時,作者提到了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主要費用,并給出了具體的計算公式。最后,作者引出了關于過失致人死亡賠償協議的案例,以供參考。
法律依據
(一)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